释义 |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共享债权。抵销的基础是双方既互相负债又互相分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没有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没有债务,没有抵销;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只有履行期届满,才能主张抵销;否则,就等于强迫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清偿期债权可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质量相同。类型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征相同。质量相同,指标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