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集婚外情证据的方式 |
释义 | 1、自己收集:自己是婚外情的受害者,可以自行收集上面列举的书证,如,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者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者悔过书、一方对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者邮件;在收集这些证据时,因为收集上并没有很大难度,需要做的就是保存好这些证据。 2、调查公司收集: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往往是因为某些婚外情证据不好收集。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亲密照、亲密录像、双方出入酒店的相关票据等等。不过,目前,由于调查公司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其非法取得的证据很有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可,所以,在取证的时候尽量避免聘请调查公司,一面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律师收集:在收集婚外情证据的时候,律师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有针对的进行收集。或者,在不方便的情况下,律师也可以指导婚外情中的受害方收集证据。有针对的收集证据会大大提高诉讼的成功率,缩短不必要的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一、常见的误区误区 有婚外情就可离婚吗?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把握不当还很容易构成不法侵犯别人隐私权。 二、法定叛离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有些作为婚姻无效,有的作为婚姻可撤销情形,有的作为感情破裂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另外,可以作参考的是,在外国和地区以及古代立法例中,还有:无性行为能力、对家庭成员污辱或犯罪、不履行扶养义务、意图杀害对方、强迫妻子卖淫、酗酒;在我国古代尚有七出和三不去、以及义绝。所谓义绝,源于唐律,包括殴打对方直系亲属,有些已经纳入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列举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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