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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如何多争取财产
释义
    确定某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最好办法就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没有做过的话,就需要对你所主张的婚前财产进行举证,否则均视为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容易举证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由于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一目了然。但对于存款、股票、基金、金银珠宝等动产和虚拟资产,如果婚前没有明确其归属,就只能当成共同财产来处理。其中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往往会有到期取款或股票买卖等操作,很难在婚后长期保持不动,而且婚后产生的分红和利息收益也被认为是共同财产。除非完全没有变动过,否则这部分资产一般都会被法官归为共同财产。而金银珠宝等动产最好保留好购买时的收据、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购买时间的文件,以作为确实是婚前购买的依据。如果金银珠宝是婚后婆婆或丈夫购买后送给媳妇的话,婚后男方有可能会想要讨回或分割这些财物,作为女方,最好的争产办法就是当初赠送给自己的时候就请对方写下书面赠与书,因为以上第三种情况说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父母对某一方的无偿馈赠或夫妻间的赠与都包括在内。另外如果房子是对方的婚前财产,但婚后该房产一直处于出租状态的话,那虽然房屋产权你没份,但你却可以主张分割婚后的房屋租金收入。
    一、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结婚则视为条件成就,赠与生效,未出现法定情形男方无权要求返还;而女方的陪嫁物品则视为女主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
    (一)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三)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对于陪送嫁妆,我国民法典律认为此时赠与行为,且分如下几种情形:
    (一)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二)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
    《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因此,彩礼在结婚后就视为共同财产,而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婚前和婚后财产都要根据具体情况而看。一般都将嫁妆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能视为婚姻关系成立,单纯的举办婚礼是不能视为成立婚姻关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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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0: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