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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有什么
释义
    法院指定监护人需要遵守的流程是:
    1、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2、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
    3、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4、法院选定监护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怎么指定?
    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指定方式是:一般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对监护人有争议的,有关个人或者是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瘫痪人必须有监护人吗
    (一)不能正常进行生活基本活动的人,需要监护人。比如重度残疾、虚弱、弱智、未成年、老年人等,都需要监护人。无智商问题、有判断能力的人,可以自行确定、选择监护人。智商有问题、未成年的幼儿,需要法院判决或村、社区组织按照能照顾对象优质生活的人,作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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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4: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