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从什么时候开始享有民事权利 |
释义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直存在,但具有该资格的主体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享有一定的实际权利,参与特定的法律关系。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有很大不同,法人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呢?《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样的,是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或者代理人来实现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人设立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法人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很大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通常没有多大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取决于成立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大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而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法人才能享有,如烟草、黄金等只有法人才能经营。 二、征地期间如人死亡能否再享受补偿 获得征地补偿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而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所以人死亡后,一般不能获得征地补偿。但当事人如果在确定获得征地补偿资格后死亡的,是有权获得征地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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