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基数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因为用人单位上报缴费工资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应享受标准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职工工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由每个职工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工伤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用人单位瞒报本人工资导致低于应当享有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法瞒报工资总额承担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要求企业认定为补足差额。 工伤死亡赔偿有哪些规定 工伤死亡赔偿规定如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工资计算基数赔偿出现较少应怎么办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规定社保缴纳最低不低于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社平工资的300%,在这个上下限内未按员工实发工资缴纳社保的,就存在员工日后主张仲裁补交社保的劳资纠纷的风险。 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内容规定是哪些? 从2015年10月起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降20%,直至新的费率标准出炉。在此之前,现有三档缴费费率0.5%、1.0%、1.5%分别下调为0.4%、0.8%、1.2%。据悉,新的费率标准将在今年6月底前出炉,共分八档,并根据各企业自身情况施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纳。现有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共分为三档,即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宣布从2015年10月起阶段性下调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广州市现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总体下调20%,即:将本市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下调为0.4%、0.8%、1.2%。参保单位在《通知》印发(1月18日)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超过新标准的部分,从《通知》印发后当月新核定缴费台账应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予以抵扣。 工伤报销范围有哪些工伤报销赔偿种类有哪些 工伤报销范围有: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工伤报销赔偿种类有:工伤医疗费、工伤误工费、工伤护理费等。 工伤缴费基数低于工资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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