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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在两家公司入职?
释义
    本文主要讨论了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可以在两个公司就职的前提条件,即两个公司都同意劳动者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且不能存在竞争关系。同时,文章列举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总之,文章主要涉及到劳动者就职条件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个人可以在时在两个公司入职,但前提是这两个公司都同意该劳动者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如果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入职的两个公司都不能存在竞争关系,不能是经营同类或者近似业务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在入职两个公司时,需要确保两个公司同意建立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竞争关系。同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形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企业破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转产或重大调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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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