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递交的申请材料,需要遵循哪些规范? |
释义 | 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递交的申请材料需要遵循的规范: (1)申请人应知悉其提供的材料性质为案件证据; (2)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4)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5)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且不超过三项。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项目; (6)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机构主要有三个: (一)商标局; (二)商评委; (三)法院。 具体途径归纳如下: (一)商标局:通过商标异议或工商行政查处案件向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商评委: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或请求宣告商标无效案件中,可依据《商标法》第13条向商评委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申请; (三)法院:申请人可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其中,行政诉讼主要指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中,当事人不服商评委的决定,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指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当事人注册的商标跨类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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