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或者提供的保险合同未载明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拒赔的恶性肿瘤重疾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的解释。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范围、免责条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其他约定事项。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修改或者补充的要求。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的规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八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以不公平、不诚实、不信用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是本文对于“被拒赔的恶性肿瘤重疾险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的解释?”的法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