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甲方(收养人): (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 (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 (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 是 单位的 (职务),现年 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 市 区(县) 街 号。 第三条收养人 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 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