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赔偿的范围,哪些情况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哪些情况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过错、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是否作为免责事由。我们认为,是否作为免责事由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都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 (二)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执行。如果是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向引起事故的第三人索赔,或者按公平原则补偿损失。另外,上海地方法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与静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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