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碰撞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
释义 | 根据交通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以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而“优者危险负担”指的是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了非直接碰撞的交通事故,应及时选择报警等待处理。而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与行人,只要上路行驶或通行,就应做到遵守交规,尊重各自路权,把安全时刻放在心上,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1日上午8时许,黄先生驾驶轿车到厦门市同安区办事。途经北环路(双向四机动车道,无非机动车道)时,他靠右在路边停车。让黄先生意外的是,他刚打开车门,发现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已连人带车倒在轿车左侧车头前。男子受伤了。当时,轿车停靠在机动车道,电动车也倒在机动车道内。 摔倒的男子55岁,姓彭,来自湖南。事发后,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有目击者说,当时黄先生开车门与彭某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但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电动车与轿车无碰撞痕迹。 2013年12月,彭某的家属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状告黄先生及其轿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6万多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因事故责任无法查证,司机黄先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中,机动车一方的证明义务重于非机动车一方,黄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彭某存在过错,黄先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电动车、轿车虽无碰撞痕迹,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直接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的条件,以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认定。而黄先生在机动车道内违章停车,让彭某倒地的可能性变得更高。 案情结果: 法院认定,彭某的摔倒死亡,与黄先生的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此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彭某有过错(在没有非机动车道时,彭某做到了靠右行驶),故黄先生应对彭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黄先生的轿车购买了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给彭某的家属。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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