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业年金只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制公务员),其他民营企业员工不需要交。 中国的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另外,针对企业员工的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在我国并不是强制性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而针对的员工群体范围,也是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或者是工会协商确定后,以企业年金方案的书面形式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企业并没有义务说一定要建立企业年金,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也不一定要为内部的所有人都缴纳企业年金,具体范围要看年金方案是怎么定的。 综上所述,职业年金这个是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之上再添第一个,这个有利于养老金的平衡问题,目前来说职业年金只在事业在编人员中才可以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