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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释义
    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一、国有企业设立程序有哪些?
    申请国有独资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制定或委派文件。(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并实缴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不提交评估报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以及金融担保函。(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8)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二、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如下:1、国有独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2、国有独资企业不一定是法人,其股东不一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独资公司由谁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特别是共益权,主要是通过股东会来行使的。股东会作为全体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的机关,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一般有限公司必设的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出资者,仅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为公司惟一股东,因而不必设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的职权由出资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亲自行使,或者授权董事会行使。同时,又对这种授权做了限制,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必须由出资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梳的部门亲自决定。这些必须由出资者(股东)决定的事项为: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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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2:5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