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独资公司具体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国有独资公司有以下特点: 1、只有一个股东,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 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4、其他特点。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什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规定是: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如何确定的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 (五)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董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三、国有企业董事会组成是什么 1、国有企业董事会组成是: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