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包括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管理经费两部分。 损失性补偿资金是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偿对象为: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他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2、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 3、建设总体布局; 4、分区或分项规划; 5、建设进度安排; 6、环境影响评价; 7、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8、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 9、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打枝、采脂、狩猎; 2、毁林建墓地,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3、在禁火区内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4、其它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