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