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合伙人欺骗处分合伙财产行为是否有效 普通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属于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合伙协议纠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如果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的实施的,按照合伙财产的共同共有的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的事务如何执行,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欺骗处分财产的应对措施 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所谓善意,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项规则,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