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什么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 |
释义 | 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享有如下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 一、名称权是什么意思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要正确理解名称权,应把握以下几点:1、名称权的性质是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一切基本属性。名称权是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之所以为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不享有名称权,民事主体不能成立。 2、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法人应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均是特殊的自然人组合,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及其他类似的组织。 3、名称权的客体具有间接的财产利益因素,这主要表现在商业名称上,老字号、老商号、名牌企业效益好,信誉高,必然带来高利润,因而使商业名称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基于此,名称权具有可转让性这一显著特征,区别于其他人格权,也区别于姓名权。 二、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姓名权和名称权两者不是一回事,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姓名权与名称权均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姓名、名称符号所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 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二)是内涵不同。 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三)是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是权能不同。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我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四)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 1、法人; 2、个体工商户; 3、个人合伙。 (五)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六)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七)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三、侵犯名称权的构成要件 任何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只要具备侵权构成要件,都构成名称侵权行为。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非法干涉,包括对名称设定、专有使用、依法变更和依法转让的干预。干涉名称的行为为故意的行为,如强制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名称,阻挠名称的转让、变更行为,非法宣布撤销他人名称等。 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包括冒用和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盗用名称是未经名称权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称进行社会活动。冒用名称是冒充他人的名称,以为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即冒名顶替。在名称登记范围内,同行业的营业以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使用与登记相似易于让人误认的名称,为名称的故意混同,亦为侵害名称权行为。 3.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应当使用他人名称而不使用,或者改用他人的名称,为侵害名称权。如甲商店出售乙厂的产品,却标为丙厂的名称,甲对乙的名称不使用,构成对乙厂名称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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