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 债权债务关系 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 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或其他 股东可以要求 其向公司返还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实际控制人 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债权人 可以要求上述人员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