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机动地有什么用途 |
释义 | 农村的机动地是用于局部土地调整使用的,如果村委会存有机动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分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机动地的本质作用 实际上,对机动地问题,国家一直极为重视与关注。二轮承包时,中央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对农村机动地继续认同,同时提出了必须严格控制的要求:即严格控制在总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土地承包法》第63条对各地已留存机动地的现状又予以了法律确认,但进一步规定了两个“不得”,即:原来预留比例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原来未留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从中央文件认同到《土地承包法》确认可以看出,国家对农村机动地的要求是:管理逐步严格,用途具体明确,已经把机动地的本质作用界定为“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以保证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与生存需要。这一作用的界限已比较简单而明确,那就是:已均分延包到户的土地用来保证现有人口的基本生活与生存需要,而机动地则是用来保证未来新增人口(包括新出生人口、婚嫁迁入人口、外部返乡人口等符合村内承包主体人员)的基本生活与生存需要,管理上具有明显的储备特征。两者的基本区别在于能否事先确定发挥作用的时间。据此分析:将机动地用于抵顶干部工资和集体债务,似乎暂时解决了集体开支与偿债压力,但却改变了本质用途,破坏了机动地的安排秩序,导致依法补地人口不能按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长期限高价发包,虽然能给集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但不仅改变了本来用途,而且还忽视了机动地,作为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保障手段所具有的储备性特征,使其失去了预留的社会价值。2004年7月,山东省人大在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中,要求机动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对外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实际上就是对机动地本质作用而作出的时限保证;用于商业性与金融性抵押,会因承担了经济风险而可能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机动地被司法部门执行扣押,直接剥夺了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与生存保障权利,由此形成的潜在法律责任,主体模糊,认定困难。同时,在目前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或直接的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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