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一、民法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 1、民法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有哪些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有: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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