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过错责任的具体情形 |
释义 |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损害、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对劳务接受方的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机动车对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损害、污染者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和占有人对他人的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他人的损害。动物园对动物造成的损害则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过错责任的适用标准与相关案例分析 在民法典中,过错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的过错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民法典中对过错责任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条款、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适用标准。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相关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便在实践中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过错责任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原则,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用人单位、劳务提供方、生产者、销售者、机动车驾驶人、污染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动物饲养人等,在特定情形下,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为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保障。通过案例分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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