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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区分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的意义
释义
    (1)能否代为履行
    在财务之债中,债权人所关心的是所取得财物的性质,至于该财物由何人给付,一般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财务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之债因债权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债务人的劳务或体现债务人劳务的工作成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
    (2)能否直接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于财务之债,可以以强制执行的方法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对于劳务之债,债权人不能以强制执行的方法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
    一、第三人的负担合同与保证合同的不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由此可知,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的区别主要有:
    (1)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担义务。
    (2)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发生的,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相反,约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债权人也应先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3)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具有诉讼与强制执行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法律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二、担保债权人的义务有什么?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应是一种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在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了有着共同目的而应相互协助的一种协同体。基于这种协同体,债权人依诚信原则负有协助义务、附随义务、减损义务等。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体现为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也不得请求履行,其结果也仅仅是其担保利益的丧失。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它存在于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担保关系中。担保关系既是一种物权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又是一种债权关系。它是仅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是担保中债权关系的体现。因此,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法定义务。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超出了主合同约定的范围,从而超出了担保关系的信赖与预期,当事人无法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的这种义务贯穿于担保权行使的全过程,体现着诚信原则的要求,当然地应适用于担保关系,而不问双方有无约定。第三,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担保人不得因债权人违反此义务而独立为诉讼上的请求。担保人仅有在债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才得为主张,要求债权人承担因其义务违反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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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1: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