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合伙能劳务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 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