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没有,只是取消了每两年复核一次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做出修改,删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的规定及关于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法律客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