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没有写明付款日期怎么办 |
释义 | 买卖合同没有写明付款日期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合同支付价款的可根据以下的情形进行参考: 1.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 如果不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属于违约行为。 2.对价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3.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仍不能确定付款日期的,则交货同时付款。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也不能确定,则买方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时同时支付,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规定较为公平合理。 一、买卖合同支付价款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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