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凭生育情况证明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的生育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也就是说吉林省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158天。《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对于吉林省产假国家规定我们是可以从我们国家规定的产假方面的规定中可以找到,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国家规定的产假是应该放90天的,但是我们国家随着时间的更改然后相关规定也有了变更,现在的年代已经变成了98天,是有着相应的延长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