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报案是否有案底记录 |
释义 | 派出所进不一定有案底,需综合判断是否违法犯罪、承担处罚。案底指刑事处罚记录,行政处罚不影响生活。前科是刑事审判后被判有罪的人,仅作量刑参考,非强制。累犯需从重判罚。特别累犯涉危害国家安全,前科终身有效。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公安检察无定罪权。 法律分析 要看具体是什么原因进的派出所。进了派出所并不一定代表必定有案底,还需要结合当事人是否违法犯罪,是否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来综合判断。 所谓民间所称的“案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消除档案中刑事责任的记录(所谓案底)基本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 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比如说打架、嫖娼等,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要受到行政处罚,会留下行政处罚记录。 如果是涉嫌犯罪的行为,比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留下刑事处罚记录。 而我们一般所说的案底特指刑事处罚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并不会对公民生活造成太大影响。 什么是案底 案底还有另一个更为标准的并且为我国现行刑法所承认的名称,即前科。不过也有人认为两者不是一个完全等同的概念。 从前科的角度。只有经过法院刑事审判,并被判决有罪(受否真正承担刑事责任即是否收到刑罚不是必需条件),那么你就被认为是有刑事前科的人。 在法律上对刑事前科。一般仅作为再次犯罪定罪量刑的一个酌定参考情节,是否采纳并不是强制的,这区别于犯罪受罚后5年内再犯而必须从重的累犯制度,你也可以把这种一般累犯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前科。 此外特别累犯即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这一前科将伴随此人终身,只要再犯同样类型的罪,其前科就会作为定罪的一个参考标准,且必须从重判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这包涵了一个原理,即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公安和检察部门是没有对一个人定罪的资格的。 结语 进入派出所并不代表必定有案底,需要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违法犯罪、是否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所谓案底是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记录的档案。消除刑事记录基本不可能,只有个别地方对未成年犯罪者悔改积极的行为人可以封存犯罪记录。一般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留下行政处罚记录;涉嫌犯罪行为需追究刑事责任,留下刑事处罚记录。案底特指刑事处罚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对生活影响较小。刑事前科是指经法院刑事审判被判有罪的人,作为量刑参考,并非强制采纳。公安和检察部门无权定罪,我国法定了罪刑原则,必须经过审判才能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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