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处理方法如下: 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决定自行增加附件的,承租人应当自行清除附件,如果不能去除,出租人一般不需要补偿; 2、经出租人同意,合同解除后,由于附件无法取回,已成为附件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虽违约,但所留装修物对出租人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人酌情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