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师资格证复印件给别人 |
释义 | 一、医师资格证复印件给别人 不能够的。医师证借给他人办证开诊所的话要负全部职责,假如诊所发生医疗意外,根据具体状况付出相应的职责,严重的医疗意外你要负法律职责及赔偿义务吧。执业医师法第五章法律职责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到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对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背本法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2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一)违背卫生行政规章规则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导致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职责延迟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导致严重后果的;(三)导致医疗职责意外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订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世、丧命等证明文件的;(五)隐藏、虚构或者私行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准许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限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认可,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导致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违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意外以及其他严重胁迫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意外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丧命,不按照限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导致意外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限定处置。第三十九条未经准许私行开办医疗组织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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