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兰州公积金如何提取? |
释义 | 兰州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法律规定 兰州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资料并经单位核实,管理中心审批后持证明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提取条件,包括购房、离休、退休、劳动能力丧失、出境定居、偿还贷款和房租超支等情况。所在单位出具提取证明,管理中心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兰州市城关区提取地点为武都路427号。 法律分析 一、兰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1.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持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身份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二、兰州公积金提取(城关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27号。 三、兰州公积金提取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结语 兰州公积金提取需提供资料,经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申请人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账户余额,管理中心将在3日内做出决定。准予提取的,职工需携带身份证和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购房、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或房租超出收入规定比例时可提取公积金。提取时需注销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余额纳入增值收益。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中心应在3日内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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