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刑拘延长至30天的条件是刑拘延长至30天的条件为被拘留者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刑事拘留可以被解除吗? 1、刑事拘留可以被解除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以下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1)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3)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4)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2、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