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变更的程序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工程变更的程序如下: (一)以书面形式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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