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续超半年未入住,物业费该如何收取? |
释义 | 连续超半年未入住物业费也应该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来进行收取。 个人建议: 一般来说如果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已经竣工,但是尚未出售的房屋是不需要缴纳物业费的,但是在业主验收房屋之后则需要开始进行计费,一般来说验收房屋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之后,从第1个月开始收取标准物业服务费的70%进行缴纳,如果正常入住的话则会全额进行缴纳,我建议你在生活中一定要及时的缴纳物业费,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不影响你的生活,因为物业费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每一个业主的生活不受影响。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物业收费规定》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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