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误餐补助标准(公务员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
释义 | 一、关于误餐补助标准 各地有各地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标准。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允许在税前扣除。差旅费补贴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造成员工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形式。 1996年出台的《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文件规定,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市外住宿费标准为100元/天,副局级以上现任职务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为60元/天,普通工作人员为40元/天。 二、公务员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公务员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因工作原因加班可以进行调休。公务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会计算加班工资,其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 (一)时间参数: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来小时进行折算。 (二)工资参数: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没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三、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的标准? 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法所指不征税的误餐补贴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的,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于企业人人都有、按期发放的所谓误餐补贴,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算纳税。我市可以参照渝财行(2007)109号文的规定执行:市区误餐补贴标准15元/餐,远郊40元/天,市外50元/天。 以上就是律师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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