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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释义
    一是参考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方式,
    二是吸收了发达省市2021年集中采购目录中一些好的做法,缩小了“家具用具”和“印刷服务”的集采范围,将没有批量集中优势的项目移出集中采购目录。
    三是为统一执行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由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
    1.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编码、名称、说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内容确定。
    2.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3.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4.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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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