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二十条措施和本市实施方案要求,为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进一步加强来沪返沪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措施,具体如下: 一、来沪返沪人员抵沪前应通过随申办“来沪返沪人员服务”小程序,准确详细填报相关信息。 二、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时严格落实“落地检”,实施“全量扫码”“即采即走”。未按要求在抵沪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者,其“随申码”赋黄码。 三、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完成“三天三检”。开展7天自主健康监测,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外出时规范佩戴口罩。 四、对7天内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沪返沪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隔离期间“随申码”赋红码、不得外出,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五、对未及时报备、故意隐瞒及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来沪返沪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2022年11月22日,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来沪返沪人员健康管理,自11月24日零时起,来沪返沪人员抵沪不满5天者,不得进入餐饮、商场等公共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六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