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诉讼费用费用的承担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后,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最大限度地得到经济补偿。 关于交通事故诉讼费的负担,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诉讼前主动理赔的,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不按有关法律规定理赔,如赔偿数额是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则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如赔偿数额超过保险限额,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与其赔偿数额相应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的费用则由各方当事人依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多少分别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这样做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9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由责任的由双方分别负担”。 可能有人认为,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人,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对事故受害人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的不断健全,人的认识在不断的提高,人的价值(包括生命价值)是无限的,在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时,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救治和补偿,方可体现人的生命价值。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写入该部法律内,并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第三责任保险是什么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险种之一,是指被保险人由于自身的过错、疏忽等给第三方的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或依惯例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机动车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并将投保此险作为机动车上牌年检的必要条件,并在车辆前挡张贴保险标志,交通警察有权检查。另外保险企业商业性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自愿保险,可以给车主提供更大更全面的保障,可以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保障,受到广大车主的欢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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