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和限制。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但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如重大误解需在一年内行使,受胁迫需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行使。此外,请求撤销还需满足仲裁协议、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无正当理由不能请求撤销,即使有正当理由也有时间限制,否则必须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如何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基于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三、请求仲裁机构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不能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即便有正当理由,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时间限制,例如受到胁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在胁迫行为终止以后的一年之内都没有行使撤销权,就必须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然而,撤销权并非无限制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消灭。此外,请求仲裁机构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包括有仲裁协议、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因此,无正当理由不能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即便有正当理由,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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