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查为基准。提取条件 1、员工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时,可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设、改建、修理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利息 (3)本人、配偶和儿童患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4)法院判断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员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退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3)非市户籍,户籍在农村,与所属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4)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不再就业,男性50岁以上,女性40岁以上的; (5)被判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判决书上明确记载刑期届满时,男性50岁以上,女性40岁以上的; (6)出国定居的员工死亡的; (7)被宣布死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