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登记下列事项:(1)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2)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3)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4)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5)机动车的使用性质;(6)机动车获得方式;(7)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8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9)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10)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11)注册登记的日期;(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