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清单的份数 |
释义 | 扣押清单和登记保存清单是扣押财物或文件的重要记录,需详细列出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来源,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其中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另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扣押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需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法律分析 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拓展延伸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清单的备份数量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清单的备份数量取决于具体情况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清单通常需要备份多份,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备份数量可能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备份两份清单,一份存放于行政机关,另一份交予被查封扣押的当事人或其代表。这样可以保证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查封扣押期间都能够掌握相应的清单信息,从而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体备份数量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清单备份数量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一般应备份多份,以确保安全和可追溯性。备份数量可能因行政机关要求而异,通常至少备份两份清单,一份存放于行政机关,另一份交予当事人或其代表。以确保程序公正透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能掌握清单信息。具体备份数量需根据实际评估,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无法确定,以及持有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依法扣押文物、贵金属、珠宝、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能够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但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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