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 证据 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 孳息 ,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并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二十条 对于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 行政处罚 决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 综上所述,在《 刑事诉讼法 》中明确的规定了刑事案件中的扣押物没有明确而扣押时间,如果与案情无关的话会在3日内归还。以上就是有关公安局扣押手机期限的相关 法律知识 法律客观: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