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影响起诉期限吗 |
释义 | 一、疫情影响起诉期限吗 疫情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有: 1、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当事人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2、疫情防控,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因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其直接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疫情防控期间不属于上述任何种情形,所以诉讼时效不中断。 3、疫情防控期内,举证期限、上诉期限不停止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1.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当事人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2.疫情防控,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因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其直接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疫情防控期内,举证期限、上诉期限不停止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标题:关于新冠疫情对上诉期限等期间计算的影响问题 目录: 一、法律上的期间有哪些? 二、不可抗力与法律上的期间计算 三、新冠疫情的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四、期间如何顺延? 本轮疫情带来一系列不便及损失,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法律上的权利是其中之一。希望本文对相关问题的分析,能起到普法、提醒和建议的效果。 一、法律上的期间有哪些?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 1、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执行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申请再审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 《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劳动仲裁作出后的起诉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7、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1、指定履行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三)约定期间 1、保证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严格说来,保证期间属于法定期间。 2、其它约定期间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某项权利的存续期间。如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异议期,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约的有效期,等等。 二、不可抗力与法律上的期间计算 (一)因不可抗力,期间计算中止 1、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也就是说,只要是不可抗力发生在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都可延长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6个月之前发生不可抗力,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2、执行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上诉期限及申请再审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及劳动仲裁后的起诉期限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5、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6、部分当事人约定的期间 如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异议期,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期间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二)除斥期间的计算不因不可抗力而中止或延长 1、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期间 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2、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3、要约的有效期、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只以时间经过为条件的期限,不因不可抗力等任何外力因素而中止或延长。 三、新冠疫情的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但由于政府采取措施的方式和程度不一样,需司法机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过宽,也不可过严。 1、当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期间,应该认为是不可抗力。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问题4: 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当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上述事实在举证上也相对比较容易。 2、因管控措施不断升级,导致公司人员全部被封控在家,进不到办公场所,也拿不到公司公章、证照,没法制作相关文书,认定为不可抗力可能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争议或难度。 除了一些被封控前安排有人上班或值班的单位或公司,对上海的大多数公司来说,上述事实是客观存在。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以及委托书都需由公司盖章才具有效力,无论是网上立案、申请或递交资料,都无法进行,更不要说邮寄递交。 上述事实的在举证和说服力上都有一定的不足。为什么有的公司上班或有人值班,你的公司怎么没人上班或没人值班?政府措施只是全域静态管理,没说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对上述事实,上海本地的法院感同身受,可能会从宽,可能会根据情况准许顺延相关期限。但外地的法院,能否接受或准许顺延,有可能采比较严格的标准。 为稳妥起见,相关企业应尽量通过网络立案、申请或递交资料;至于说不能用印盖章,但不盖章的文件也是可以上传的,只要走完网上流程并在系统留痕即可。 四、期间如何顺延? (一)、不可抗力的期间顺延与节假日的期间顺延之比较 关于节假日的期间顺延,《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从《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来看,节假日的期间顺延,哪怕是最后连续几天是节假日,也只是顺延一天至工作日,而不是顺延几日。 不可抗力不同于节假日。节假日不能递交,但可以有时间充足准备;不可抗力则可能意味着一切秩序被打乱,也起码的准备都没有。因此,一般的理解,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原则上相关期间停止计算,并从不可抗力消除之日顺延计算。不可抗力耽误的期限,可以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全部顺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2020年2月版)问题1的答复很明确:受疫情影响的期间原则上不计算在起诉期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这是最为明确、可供参考的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等长时效期间的顺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只要是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发生的不可抗力,诉讼时效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一律顺延六个月。 执行时效适用上述规定。 (三)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期限的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个规定,除了适用不可抗力情形外,也适用其它正当理由,法律把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显然,对不可抗力情形,应将不可抗力耽误的期限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 提醒注意的是,本条“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该规定具体应如何操作?可以顺延8天的,第8天或8天内申请没问题;如果只能顺延3天,第8天申请会怎么样?建议障碍消除后及时去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顺延1天就要在第1天申请和递交资料,而不能到第2天或更晚。当然,如果顺延可以超过10天,也要在10天内提出申请,而不能超过10天的限期。 (四)其它期间的顺延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期间顺延,法理和法律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但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抑或是约定期间,受不可抗力影响方都应及时通知、及时申请或协商,否则,便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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