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预备役军人简单来说就是受过系统的军事训练和培训过的人,培训过后不一定要从事军事工作,可以从事其他行业。不过如有战时需要,要优先让这些预备役的人员穿上军装上战场的。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预备役官兵为基础,按照军队统一的体制编制组成的武装力量,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