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法院角度看,法院一般根据很多因素考量双方感情状况。一看双方的婚姻基础,是自主恋爱结婚还是父母包办,是以金钱、权力、地位而结婚还是以爱情为基础结婚,还是出于同情、虚荣心、还是因为女方怀孕迫不得已结婚等;二看婚后的感情,是否做到夫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有没有发生纠纷、双方的性格等;三看目前感情现状,还有没有和好的可能,有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在不在乎对方;四看,也是最重要的,看提起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一方出轨还是性格不合,还是一方生活习惯或者道德品质问题等。考虑了诸多因素后,看有没有导致感情破裂的直接证据。从起诉一方看,证明感情破裂的直接证据有:1、一方重婚或者出轨的录像、照片、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出轨方与第三方的居住证明,租房或买房证明,入住酒店信息等; 2、家暴的,有法医或者之前医院的就诊记录、伤情鉴定、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 3、涉及有恶习的,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吸毒、赌博行为处罚证明、刑事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分居满两年的,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二年的,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