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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释义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管理,促进农村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使村一级的工作取得成效,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别接受党委和党支部的领导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监督指导,依法依规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办事廉洁公正,作风民主,积极主动为村民服务。
    三、结合村中实际,制定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村民实施、发展本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积极带领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和普法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知识。
    五、健全“两委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村委会干部参加的村务办公会,研究处理重要村务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主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研究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建立村委会干部值班制度,村委会干部坚持轮流值班处理村务工作。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坚持交接班,因有事不能值班的,必须预先向村主任请假。
    七、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坚持每半年和年终召开一次村委会组成人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坚持联系村民小组的工作制度,村委会成员要负责联系一至二个村民小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负责联系帮助一至两户贫困户脱贫致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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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