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合同 签了不做了不可以,如果合同已经生效可能会承担 违约责任 。 工程合同已经签了不做是不可以的,不做属于 合同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