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若干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村民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出面处理。如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按协议执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从法律上来讲应当非常明确,但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和因政策、体制的变更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便产生了纠纷,争议各方各持已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就发生争议。按照本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而言: 1.协商处理。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间在权属发生争议后,各方在自愿互访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了协议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他方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政府处理。 2.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并出具体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须加盖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